合同糾紛
出借車輛所有人交強險限額內墊付后是否具有追償權
深圳合同糾紛律師,出借車輛所有人交強險限額內墊付后是否具有追償權
【案情】
湖南省平江縣人民法院審理一起原告張某訴被告黃某借用合同糾紛案件。原告張某將自己所有的未購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湘FXXXX車輛出借給被告黃某,被告黃某駕駛車輛將第三人李某撞傷,經過平江縣人民法院判決原告張某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范圍內賠償李某102437.23元。現原告張某向法院起訴,要求向被告黃某追償該筆賠償款。
【分歧】
合議庭對此問題產生兩種不同的觀點:
一種觀點認為,按照《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保險條例》規定,車輛所有人或管理人未購買交強險的違法行為與受害者不能無條件的從保險公司獲得交強險的賠償款之間存在必然聯系,因此應當由車輛所有人在交強險限額內承當無過錯賠償責任,所以本案應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另一種觀點認為,肇事方是導致受害者損傷的直接原因,應當具有賠付義務,強制投保交強險的法律功能在于保障受害人依法得到賠償,而不是減輕或免除肇事者賠償責任,因此法院應當確認所有人即張某的追償權。
【深圳法律顧問 評析】
筆者贊同第二種觀點,但應有限追償:
理由:
一、從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保險條例關于強制投保交強險的立法本意及當前的司法政策角度考慮出發,確保所有人的追償權:(1)意味將車輛所有人和事故肇事方雙方財產納入賠付范圍,最大限度的保護受害方獲得賠償,與交強險立法宗旨相符;(2)根據所有人、肇事方的過錯確定追償范圍,也能更有效的分散風險、消化損失,平衡當事人各方的利益。
二、參照《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22條對保險公司追償權的規定,車輛所有人在事故中沒有過錯,而未投保交強險,導致受害方無法直接從保險公司獲得賠償,現所有人相當于保險公司的地位,在交強險范圍內墊付后,應確保所有人的追償權。(1)從交強險性質來看,交強險作為機動車責任強制保險,其具有一定的社會公益性,其設置目的在于保護道路交通事故受害者的人身損害能夠得到及時有效賠償。所有人承擔賠償責任后,如果不賦予所有人追償權,使得侵權人在嚴重違法的情況下仍然可以通過交強險轉嫁風險,顯然這并不符合交強險的立法本意。如果肇事者故意造成交通事故,主觀上存在重大過錯,其違法程度與醉酒駕駛、無證駕駛相當,甚至更大。況且,在導致事故發生時是否存在故意、醉酒駕駛等違法情形已難以查實,如果讓所有人承擔終局責任,則無異于放縱了行為人的違法行為,而加重了所有人的責任,有違公平原則;(2)從鼓勵駕駛人遵章駕駛的價值取向看,交通肇事者既是嚴重違反道路交通法規的違法行為,也是違反社會公共道德的行為,如由所有人承擔終局的賠償責任,則與鼓勵駕駛人謹慎、遵章駕駛的正面社會價值取向相違背,不利于引導駕駛人謹慎、遵章駕駛。因此,在駕駛人有過錯情形下,應當賦予所有人追償權,讓侵權人承擔過錯賠償責任。
三、從交通事故性質分析,準許所有人有限追償
1、交通事故屬于侵權類糾紛,根據侵權責任法的規定,肇事者承擔過錯責任糾紛,如果事故的發生,肇事方主觀存在過錯,所有人在交強險限額墊付后,從公平的角度出發,應確定所有人在肇事者過錯責任范圍內追償。
2、車輛所有人具有拒絕瑕疵交付的義務。現所有人將未購買交強險的車輛交付肇事者上路行使,所有人應承擔瑕疵交付責任,所以所有人在交強險限額內只能有限追償。
(1)如果所有人事先告知肇事者,所有人可以在交強險賠付范圍內全額追償;如果所有人事先告知肇事者車輛沒有購買交強險,肇事方繼續使用并造成交通事故的,應免除所有人的賠償責任,但告之行為舉證責任應歸于所有人,并且不能作為抗辯受害人的理由,只能在墊付后,全額向肇事方追償。
(2)如果所有人未告知肇事者,原則上,所有人不能向肇事者追償,但是有下列情形的除外:肇事者轉借未取得駕駛資格他人駕駛;合法借用后,發生醉駕;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但如果發生例外情形,所有人也只能在肇事者過錯范圍內追償。因為受害方責任發生損失部分,是由于所有人沒有購買交強險,導致賠償風險從保險公司轉移至所有人,所有人對受害方責任損失部分向肇事者追償,無疑加重肇事者的賠付負擔,違背交強險的立法本意,也與侵權責任法確定的歸責原則不符。
(作者單位:湖南省岳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下一條:合同處于正常履行過程中能否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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