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繼承
債權人能否以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的身份參加債務人的離婚訴訟
債權人能否以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的身份參加債務人的離婚訴訟。有些訴訟法學者認為,離婚案件不存在第三人參加訴訟的問題,因為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不能成為獨立之訴,只能與主訴離婚一并處理。受這種理論的影響,債權人無法參加債務人的離婚訴訟,導
致夫妻分割共同財產時無視夫妻共同債務的存在,使債權人的權利因債務人的離婚訴訟而處于風雨飄搖之中。對此,來自基層人民法院的法官們認為,離婚案件中應當列第三人參加訴訟。其所持理由為∶(1)夫妻共同債務的債權人符合第三人的條件。債權人與離婚案件的原、被告之間都不存在共同的權利義務關系,卻對原告、被告擁有共同債權。債權人既不能同原告成為共同的原告,也不會同被告成為共同的被告,而是以獨立實體權利人的資格出現的,可以對原告、被告提起訴訟。所以,債權人不屬于共同訴訟人,而是屬于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2)清償夫妻共同債務只能與離婚訴訟合并審理。夫妻共同債務的清償是以夫妻離婚為前提條件的,且部分訴訟標的是同一的。如果將清償夫妻共同債務作另案處理,一方面容易形成訴累,導致案件久拖不決,,違背"兩便"原則和訴訟效率原則∶ 另一方面。容易導致兩案處理結果相互矛盾,造成訴訟程序繁雜。持反對觀點的人士認為,離婚案件將夫妻共同債務的債權人列為第三人,如果債權人多、債務數額很大時,會造成審理復雜化,影響婚姻關系的處理,引起矛盾激化。我們認為,債權人能否以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的身份參加離婚訴訟,理論上可以繼續進行探討。離婚之訴雖是復合之訴,但解除婚姻關系的訴請是前提和基礎,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等訴訟請求是從屬之訴。因此,債權人以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的身份參與離婚訴訟應當慎重。至于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完全可以通過另一個訴訟向離婚夫妻主張。按照本條規定,即使離婚判決對債務分擔比例作出處理,債權人依然有權向雙方或任何一方主張權利,其債權的實現不受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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