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繼承
“有賭博惡習屢教不改”法定離婚情形的認定
深圳離婚律師:“有賭博惡習屢教不改”法定離婚情形的認定
【深圳律師網 案情】
鄒某珍(女)與羅某華(男)于1994年經人介紹相識并確定戀愛關系,1996年3月14日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同年7月18日生一男孩羅某。2009年以來,羅某華變得不顧家務,經常去茶館里打小麻將度日,每次輸贏金額在100元左右,為此夫妻雙方經常吵鬧。2013年6月24日,鄒某珍以羅某華有賭博惡習并屢教不改為由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與羅某華離婚。
【分歧】
羅某華打小麻將是否屬賭博行為?存在兩種觀點:
第一種意見認為,屬于賭博行為。參與打小麻將既含娛樂成分,也有企圖營利目的,應認定為賭博行為。
第二種意見認為,不屬賭博行為。打小麻將不是以營利為主要目的,只是一種會帶來少量財物輸贏的娛樂活動。
【深圳法律顧問 評析】
筆者同意第二種觀點:理由為:
1、關于賭博罪的法律規定。根據我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規定,構成賭博罪必須是具有“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行為,在主觀上就是為了獲取更多的金錢或者其他財物。可見,要判定某個行為是否屬于賭博,關鍵看其是否“以營利為目的”。
2、羅某行為不屬賭博。2005年5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了《關于辦理賭博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規定“不以營利為目的,進行帶有少量財物輸贏的娛樂活動,以及提供棋牌室等娛樂場所只收取正常的場所和服務費用的經營行為等,不以賭博論處”。羅某華參與打小麻將,在主觀上雖然也有為贏取少量財物的獲利想法,但主要目的是為了娛樂消遣,而不是“以營利為目的”,且輸贏金額也不大,因而不能認定羅某華打小麻將的行為屬賭博,故鄒某珍以羅某華“有賭博惡習并屢教不改”的離婚理由不充足,人民法院應予駁回。
下一條:“冒名”結婚的婚姻效力如何?
[向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