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人事
廣東省涉疫情勞動關系8個熱點政策
5月下旬以來,廣州等地疫情防控形勢趨緊。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系能不能解除、工資如何發放,又成為社會關注的焦點。為助力疫情防控,省人社廳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等七部門關于妥善處理涉疫情勞動關系有關問題的意見》(人社部發〔2020〕17號)等系列文件精神,就近期廣大企業和勞動者關心關注的涉疫情勞動關系政策梳理出8個問題,以問答的形式進行政策解讀,期望能消除各方的疑惑。
一、對于新冠肺炎患者、病原攜帶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者采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勞動者,企業可否與其解除勞動合同?
答:對依法實行隔離治療或者醫學觀察的新冠肺炎患者、病原攜帶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者采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勞動者,企業不得因此與其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到期的,分別順延至勞動者隔離治療期、醫學觀察期、隔離期期滿或者政府采取的緊急措施結束。對被派遣勞動者,用工單位也不得因此將其退回勞務派遣單位。
二、受疫情影響導致企業不能依法及時與勞動者訂立或者續訂書面勞動合同時,應如何處理?受疫情影響原勞動合同無法繼續履行時,又應如何處理?
答:受疫情影響,企業與招用的勞動者不能依法及時訂立或續訂書面勞動合同,可通過協商合理順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時間。企業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采用電子形式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符合勞動合同法、電子簽名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的電子勞動合同一經訂立,與書面勞動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受疫情影響導致原勞動合同確實無法履行的,不得采取暫時停止履行勞動合同的做法,企業和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依法變更勞動合同。
三、因政府依法采取停工停業、封鎖疫區等緊急措施,導致企業延遲復工或勞動者不能返崗,勞動者的工資應如何計發?
答:應區分不同情況處理:
(1)對企業安排未返崗勞動者通過電話、網絡等方式提供正常勞動的,按正常勞動支付工資。
(2)對企業安排勞動者在受疫情影響延遲復工期間使用帶薪年休假、企業自設福利假等各類假的,按相關假的規定支付工資。
(3)對企業未復工或者復工但勞動者未返崗且不能通過其他方式提供正常勞動的,參照停工停產期間工資支付相關規定與勞動者協商,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標準支付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由企業發放生活費,生活費按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支付。
四、勞動者被依法隔離時,工資如何計發?
答:根據傳染病防治法規定,由醫療機構或政府依法對新冠肺炎患者、病原攜帶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等實施隔離措施,導致勞動者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按正常勞動支付其在隔離期間的工資。隔離期結束后,對仍需停止工作進行治療的勞動者,在國家規定醫療期內,企業應當依照勞動合同、集體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支付的病假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百分之八十。
五、新冠肺炎患者、病原攜帶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的隔離治療期或醫學觀察期是否計入醫療期?
答:新冠肺炎患者、病原攜帶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的隔離治療期或醫學觀察期均不計算為醫療期。隔離治療結束后仍需停止工作繼續治療的,自繼續開始治療之日起計算醫療期。
六、企業受疫情影響導致生產經營困難,需要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如何處理?
答:企業受疫情影響導致生產經營困難的,可以與勞動者協商,采取調整薪酬、輪崗輪休、縮短工時、待崗等方式變更勞動合同,穩定工作崗位。如雙方未能協商一致,企業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七、勞動者如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答:如出現拖欠克扣工資、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等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任何組織或個人有權通過12345政務服務熱線、網上舉報投訴平臺等渠道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舉報。勞動者認為用人單位侵害其勞動保障合法權益的,有權向有管轄權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投訴。
八、疫情期間,當事人應如何申請勞動仲裁?
答: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進行協商和解,也可以申請勞動爭議調解。當事人可采用網絡、郵遞等方式提交資料,通過電話、在線視頻等非接觸即時溝通方式申請調解爭議。符合條件的仲裁案件,經當事人同意,可采取視頻審理、書面審理等方式處理。當事人或者代理人受疫情影響,無法到仲裁機構參加庭審的,可以向仲裁機構申請延期開庭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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