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辯護
醉駕案件中犯罪嫌疑人未明知發(fā)生交通事故而駕車離開不屬于肇事逃逸
本案中,醉駕的犯罪嫌疑人血液酒精含量高達236.45mg/100ml,發(fā)生交通事故,且被交警認定為肇事逃逸,被以危險駕駛罪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檢察院以犯罪嫌疑人存在肇事逃逸為由,在犯罪嫌疑人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的時,提出的量刑建議為拘役二個月,并處罰金。經辯護人就是否具有肇事逃逸的事實提供了詳細的法律意見并多次與承辦檢察官溝通后,檢察院在移送法院提起公訴時,將量刑建議修改為判處拘役一個月,并處罰金。
鄭某某危險駕駛案
法律意見書
深圳市某某區(qū)人民檢察院:
廣東君言律師事務所接受涉嫌危險駕駛罪一案嫌疑人鄭某某的委托,指派陸慧律師擔任其辯護人。本律師經查閱本案案卷材料,并向犯罪嫌疑人鄭某某了解情況后,已充分了解了本案的案情后,現(xiàn)結合相關事實及法律規(guī)定提出以下法律意見,供人民檢察院參考、采納。
一、本案中,犯罪嫌疑人鄭某某沒有“肇事逃逸”的情節(jié),其主觀上沒有“逃逸”的故意。
(一)本案中的事故非常輕微,鄭某某并未感知到事故的發(fā)生。
1、事故中兩車剮蹭輕微,不易感知事故的發(fā)生。
2021年12月24日凌晨,鄭某某酒后駕車行駛至南山區(qū)西麗街道石鼓路南往北方向西麗人民路段時準備變道右轉,但其變道的時間稍早,其車輛車頭右側前輪處剮蹭到王某某駕駛的車輛車尾左側。從兩車事故后的損壞程度看,兩車的損壞非常輕微。其中鄭某某的車輛右前輪處有一長約3厘米、寬約0.5厘米的刮痕。該刮痕不深,很輕微。王某某的車輛受損的程度同樣非常輕微,可以從鄭某某的車載行車記錄儀拍攝的影像看到王某某車輛具體的受損情況。
2、鄭某某所駕車輛較重,且剮蹭發(fā)生在車輛的右側,其不容易感知如此輕微事故的發(fā)生。
鄭某某駕駛的車輛為小型越野客車,整車的重量相對較重,在晚間、低速行駛的情況下,駕車人很難感知、發(fā)現(xiàn)如此輕微的剮蹭事故。同時,其車輛剮蹭的位置在右前輪處,其在駕駛位置也難以看見或發(fā)現(xiàn)與王某某的車輛發(fā)生了剮蹭。
3、王某某駕車行駛在前,容易感覺兩車之間可能發(fā)生了剮蹭事故。
從事故發(fā)生時,兩車發(fā)生的剮蹭的位置,可以看出王某某駕駛的車輛在鄭某某駕駛的車輛的前方。兩車發(fā)生剮蹭時,王某某可以從后視鏡中觀察到兩車的距離很近,可能發(fā)生了剮蹭事故,其停車下來檢查后才確認了事故的發(fā)生。
(二)事故發(fā)生后,鄭某某駕車行駛的速度、距離能夠反映出鄭某某離開事故現(xiàn)場并非逃逸。
第一,鄭某某在訊問筆錄中稱,其駕車行駛的車速約為30千米每小時,車速平穩(wěn),沒有急加速的情形。因此,這樣的行駛速度完全不是車輛肇事后逃逸的速度。如果鄭某某是逃逸,那么他肯定會將車輛急加速,快速駛離事故現(xiàn)場。
第二,從事故發(fā)生至鄭某某駕車被交警攔停,事故發(fā)生地與鄭某某被攔停地距離很短,這一點也能反映出鄭某某駕車離開事故現(xiàn)場的車速并不快。
第三,案發(fā)后,交警從鄭某某的車輛上提取了其車載行車記錄儀,行車記錄儀中能夠充分反映出鄭某某駕車、事故發(fā)生、駛離事故現(xiàn)場等客觀情況。現(xiàn)公安機關并未向人民檢察院提供該行車記錄儀記錄的影像資料,如有必要,請人民檢察院向公安機關調取。
(三)鄭某某賠償給王某某的金額雖然較高,但并不能得出事故導致王某某的車輛嚴重受損或事故嚴重的結論。
案發(fā)后,鄭某某知道發(fā)生了兩車剮蹭事故,給王某某的車輛造成了一定程度的損壞。于是,鄭某某在第一時間主動聯(lián)系了王某某,與王某某進行了溝通并賠禮道歉。鑒于事故發(fā)生給王某某車輛造成了損壞及給王某某造成的不便等,鄭某某向王某某賠償了2萬元。實際上,鄭某某賠償?shù)臄?shù)額與王某某車輛受損的損失不能等同。
綜上所述,鄭某某在事故發(fā)生后駕車離開事故現(xiàn)場,并非逃逸,是其沒有意識到發(fā)生了事故駕車正常駛離事故現(xiàn)場。其主觀上明顯沒有逃逸的故意。
二、犯罪嫌疑人鄭某某具有以下情節(jié),請人民檢察院在對其量刑時予以考慮。
(一)鄭某某歸案后自愿認罪認罰,認罪悔罪。
(二)鄭某某已賠償被害人王某某的全部損失并已取得王某某的諒解。
(三)鄭某某酒后駕車行駛的距離較短,沒有經過城市快速路等路段,且駕車的時間為凌晨,路上的車輛及行人等較少,酒后駕車發(fā)生危險的可能性亦較小。
(四)鄭某某此前飲酒后均有叫代駕或打車等,沒有發(fā)生過酒后駕車的情形。此次酒后駕車亦是因受工作影響情緒(其要被公司派往國外工作)、酒后與同事爭吵所致。因此,鄭某某此次危險駕駛屬于偶犯。
人民檢察院原對鄭某某提出的量刑建議為判處拘役二個月。綜合考慮上述上述事實與情節(jié),辯護人懇請人民檢察院能夠修改對鄭某某的量刑建議,對鄭某某從輕量刑、從輕處罰,并將量刑建議修改為判處拘役一個月。
此致
深圳市某某區(qū)人民檢察院
辯護人:廣東君言律師事務所
陸慧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