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辯護
刑事案件的受害人可否就精神損害賠償提起民事訴訟
刑事案件的受害人可否就精神損害賠償對犯罪人提起民事訴訟?對于此問題,目前實踐中主要存在兩種觀點:第一種觀點認為,刑事案件的受害人就精神損害賠償對犯罪人提起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不予受理。第二種觀點認為,刑事案件的受害人就精神損害賠償對犯罪人提起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以實體審理。我們同意第二種觀點,理由如下:
(一)認定法院不予受理沒有法律依據
刑事責任和民事責任分屬不同的法律體系,刑事訴訟和民事訴訟為不同性質的訴訟程序,應當適用不同的程序法及實體法。本案中,當事人提起的是民事訴訟,應適用民事訴訟法和民事實體法。
從程序法角度講,起訴權是當事人的一項重要的程序性民事權利,法律沒有作出限制的,當事人即有權行使,而民事訴訟法中并沒有規定刑事案件的受害人不能就精神損害賠償提起民事訴訟。刑事訴訟法是刑事訴訟的基本程序法,第九十九條從文字表述上看,只是規定就物質損失可以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并沒有將精神損害賠償明確排除,況且第九十九條規定針對的是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而非單獨的民事訴訟,故不適用于本案。
從實體法角度講,侵權責任法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本案的侵權行為及損害后果均持續至侵權責任法施行之后,故可適用侵權責任法規定。《最高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出精神損害賠償民事訴訟問題的批復》(法釋〔2002〕17號)是在侵權責任法之前公布,且性質上為司法解釋,效力上低于侵權責任法,故二者相抵觸之處,應適用侵權責任法。如果說在侵權責任法施行之前,關于此問題尚有爭議,那么侵權責任法施行之后,此問題的答案已經很明確了。
(二)刑事責任和侵權責任可以并存
依據侵權責任法第四條規定,侵權人的同一行為既符合刑事責任的構成要件,又符合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時,侵權人應當同時承擔刑事責任與侵權責任,兩種責任不能相互替代。這是因為:
1.刑事責任與侵權責任存在性質上的差異
刑事責任源于行為人違反了刑法的有關規定,是構成了犯罪而應承擔的責任。從法律體系分類的角度講,刑事責任屬于一種公法上的責任,是司法機關代表國家對犯罪人追究責任,是國家與個人之間的法律關系,是政治國家中執政者維護社會秩序的一種手段。而侵權責任作為民事責任的一種,源于行為人違反了民事義務而承擔的責任。從法律體系分類的角度講,它屬于一種私法上的責任,是行為人對受害人做的損失填補,是平等民事主體之間的法律關系,是市民社會中對受損害之私權予以補償的一種方式。性質的差異導致了兩種責任承擔的差異,對于侵權責任,行為人與受害人之間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可以就責任的具體內容進行協商,處分個人權利。刑事責任則不允許這種意思自治,對于非自訴的犯罪,犯罪人不能因為受害人的寬恕而免于承擔刑事責任。
2.刑事責任與侵權責任存在功能上的差異
刑事責任適用的主要目的是懲罰犯罪人,同時教育、警戒犯罪人以及潛在的犯罪人,從而達到預防犯罪的目的。而侵權責任適用的主要目的是補償受害人所受的損害,通過賠償使已經遭受侵害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得到恢復和補救,故雙重處罰的說法不能成立。
(三)精神損害賠償是就特定侵權行為承擔侵權責任的重要方式
侵權責任法第二十二條規定:“侵害他人人身權益,造成他人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這是我國首次從法律層面對精神損害賠償作出明確規定。在此之前,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條“公民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并可以要求賠償損失”一直作為主張精神損害賠償的法律依據,其后最高人民法院出臺的關于審理名譽權若干問題的解答、精神損害賠償解釋和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等司法解釋對精神損害賠償做了細化規定。
精神損害是指侵權行為給被侵害人造成的心理和肉體上的無形痛苦。因精神損害無法用金錢精確衡量,法律規定精神損害賠償金之初,曾引發了很多關于精神是否應高于物質的爭議和討論,但如果沒有精神損害賠償,精神的法律地位還不如物質,也難以找到更好的方式對受害人予以充分補償。以何種方式才能最大程度地對受害人進行撫慰,實質上取決于受害人的感受。既然受害人要求精神損害賠償,可推知其認為這種方式是有效的。那種認為“刑罰就是對受害人最大的精神撫慰、可以代替賠償”的觀點,實質上是漠視了受害人的內心真實意思和尋求私法救濟的權利。
總之,精神損害與物質損害相對應,都屬于被侵權人所遭受的損害,而精神損害賠償就是對這種精神損失的撫慰,故精神損害賠償屬于侵權責任法第十五條所規定的“賠償損失”,歸屬侵權責任范疇。所以,結合本文第(一)點的分析,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與刑事責任并存并無理論障礙。對精神損害賠償的適用情形,侵權責任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做了“人身權益”和“嚴重精神損害”兩個條件限制。人身權益包括人格權益和身份權益兩大類,包括但不限于生命權、健康權、姓名權、名譽權、肖像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監護權等。本案中,王某某4歲時就被陳某拐賣,從此和父母分離16年,其和其父母因此遭受的精神痛苦可以想象,親子關系以及其父母的監護權遭受嚴重損害,故依據侵權責任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可以要求精神損害賠償。
刑事案件的受害人就精神損害賠償對犯罪人提起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依據侵權責任法第四條、第二十二條及其他相關規定,對案件予以審理,結合案件具體情形,依法認定對受害人的訴訟請求應否給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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