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辯護
公安機關控制下的假毒品交易構成何罪?如何量刑?
公安機關控制下的假毒品交易構成何罪?如何量刑?
【案情簡介】
被告人陳某全、陳某貴涉嫌詐騙案件,深圳市南山區人民檢察院指控:
2018年8月25日,吸毒人員李某在強制隔離戒毒期間,向公安機關舉報販毒線索,稱有一名微信昵稱“一匹獨自往來狼”、微信號 chensheng88的男子即被告人陳某全在網上販賣毒品,并表示愿意配合公安機關抓捕陳某全。在公安機關部署下。李某使用微信昵稱“空空如”、微信號 xuanxuanl iyan聯系被告人陳某全,約定以每克人民幣380元的價格購買冰毒300克,共計人民幣114000元,因李某無法全額籌集毒資,陳某全同意李某先行支付現金10萬元,剩余毒資以后支付。陳某全隨即和被告人陳某貴合謀以外觀類似冰毒的咸石冒充毒品詐騙李某錢財,由陳某貴在南塘鎮購買咸石后帶到深圳與陳某全會合,期間,因李某要求驗貨,陳某全要求驗現金,陳某全遂指使陳某貴與李某聯系,陳某貴與李某通過微信視頻驗貨驗現金。2018年8月26日凌晨0時許,陳某全和陳某貴來到與李某約定的地點海上世界己客公寓8318房見面,隨后雙方又將交易地點改到海上世界麥當勞餐廳。2018年8月26日凌晨3時許,雙方在麥當勞餐廳進行交易,陳某貴將假冒毒品交給李某,李某將10萬元現金交給陳某全,隨后伏擊民警將被告人陳某全、陳某貴抓獲。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陳某全、陳某貴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隱瞞真相,合謀詐騙他人財物,數額巨大,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公訴機關當庭建議對被告人陳某全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判處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個月有期徒刑,均并處罰金。
【辦案經過】
深圳市南山區人民檢察院就本案向深圳市南山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后,廣東君言律師事務所陸慧律師擔任涉嫌詐騙罪案被告人陳某全的辯護人。陸慧律師在深圳市南山區看守所會見陳某全時,向其詳細了解了案件的事實。陳某全向陸慧律師陳述,其本來就沒有毒品,是李某反復與其溝通,稱要向陳某全購買毒品,且購買的毒品的量比較大,其因一時貪念,想用一種叫做“咸石”的調味品冒充毒品與李某交易。期間,在交易的過程中曾試圖放棄交易,但李某在公安機關的安排下,要求陳某全完成交易。陳某全在交易的過程中,李某并未將交易的現金10萬余元給到陳某全。
經過會見及閱卷,陸慧律師認為本案的主要辯點為公安特情介入引發案件、陳某全、陳某貴的行為屬于犯罪未遂等。
【辯護意見】
被告人陳某全當庭認罪,陸慧律師結合案件事實、證據為被告人陳某全進行了辯護。主要辯護意見:
一、本案系由特情介入所引發的案件,存在“犯意引誘”、“數量引誘”的情形。
二、被告人陳某全的行為應屬于犯罪未遂。
本案中,李某與陳某全聯系購買毒品、確定交易時間、地點、完成交易的全部過程均是在公安機關控制下進行的。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陳某全詐騙的10萬元款項不可能為被告人陳某全占有、支配。被告人陳某全的行為符合我國刑法的規定“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對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三、被告人陳某全歸案后如實供述,坦白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實,認罪態度較好,自愿認罪認罰。
【判決結果】
南山區人民法院經過開庭審理和合議后認為:
陳某全、陳某貴到案后如實供述,當庭自愿認罪,依法予以從輕處罰。陳某全、陳某貴系在公安機關控制下實施的詐騙行為,并被公安機關當場抓獲,屬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處罰。辯護人的相關辯護意見,法院予以采納。遂以詐騙罪判處被告人陳某全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案件評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廣東省有關詐騙案件的規定:
(一)詐騙價值6000元(二類地區為4000元)為“數額較大”,詐騙未遂數額為6萬元,電信詐騙價值3000元為“數額較大”,應予立案追訴;
(二)詐騙價值10萬元(二類地區為6萬元)為“數額巨大”,電信詐騙價值3萬元為“數額巨大”;
(三)詐騙價值50萬元(二類地區、電信詐騙同)為“數額特別巨大”。
結合上述法律規定可以看出,經過律師的辯護,深圳市南山區人民法院最終采納了律師的辯護意見,對被告人陳某全減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