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二)(試行)》,其中規定了危險駕駛罪(醉駕)的刑事處罰量刑幅度,并在第3項明確規定了“對于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處罰;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大部分省份出臺了規定,對醉駕的不訴、免罰、緩刑標準進行了明確。下文對部分公開地區的相關標準進行了整理,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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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mg/100ml以下;有重大立功表現的;醉駕摩托車沒造成輕傷及以上后果,200mg/100ml 以下 |
170mg/100ml以下(100mg/100ml以下可不移送起訴);醉駕摩托車沒造成輕傷及以上后果,200mg/100ml 以下。(180mg/100ml 以下,可不移送起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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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治病人型、睡覺休息型、隔時醉駕型、尚未駛出型、被醉駕追尾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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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農村人員稀少、偏僻道路上醉駕摩托車,未超醉酒標準20%,犯罪情節顯著輕微的,不作為犯罪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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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毫克/100毫升以下(超過150毫克/100毫升但低于200毫克/100毫升:挪車位、緊急情況、中途主動放棄駕駛);具有立功等從輕情節需要不起訴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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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毫克/100毫升以下的初犯;醉酒程度較輕,因急病救人、短距離移動車位、非路檢原因主動放棄駕駛、隔夜醒酒后開車,以上未造成其他損害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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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毫克/100毫升以下的初犯,認罪、悔罪,未造成其他損失或后果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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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罪、悔罪,積極賠償;取得被害方諒解;醉酒程度較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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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毫克/100毫升以下;150毫克/100毫升以下的初犯,具有急救病人、短距離挪動車位、非路檢原因主動放棄醉駕、隔夜醒酒后開車等情形未造成其他損失或后果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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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綜合考慮被告人的醉酒程度、道路環境、危險程度、損害后果以及被告人的主觀惡性、人身危險性、認罪悔罪態度等因素決定是否適用緩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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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mg/100ml以下或180mg/100ml以下挪車、未遇檢查放棄駕駛、未肇事、未造成損害后果的 |
130mg/100ml以下或180mg/100ml以下挪車、未遇檢查放棄駕駛、未肇事、未造成損害后果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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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mg/100ml以下或150mg/100ml以下挪車、搶救病人、8小時后隔夜駕駛、主動放棄駕駛、準備駕駛即被查獲、未成年、在校生、60歲以上人,自首立功等 |
120mg/100ml以下或150mg/100ml以下挪車、搶救病人、8小時后隔夜駕駛、主動放棄駕駛、準備駕駛即被查獲、未成年、在校生、60歲以上人,自首立功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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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mg/100ml以下(公職人員110mg/100ml);搶救病人等緊急情況;有重大立功表現。(應當不起訴:移動車位、僅駕駛進出小區和停車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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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駕駛汽車,具有以下情節之一的,不得適用緩刑、免罰和相對不起訴:
(3)醉酒駕駛營運機動車、中型以上機動車、或者嚴重超員、超載、超速駕駛的;
(4)無駕駛汽車資格的(駕駛證被扣留、超出駕駛證年審期限未滿一年、駕駛證記分滿 12 分狀態未滿一年的除外);
(5)明知是不符合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標準或者已報廢的汽車而駕駛,駕駛無牌機動車或者使用偽造、變造或其他車輛的機動車牌證的;
(8)曾因酒后駕駛三年內、醉酒駕駛五年內被追究的。
1.對于具有《意見》第二條第一項情節的,區分情形適用緩刑。對于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原則上不適用緩刑;造成交通事故致人輕微傷以上的,從嚴適用緩刑;其他情形可酌情適用緩刑。
造成交通事故,同時具有《意見》第二條第(二)至(六)項情節之一的,原則上不適用緩刑。
2.對于具有《意見》第二條第(二)至(五)項的單項情節的,可酌情適用緩刑;具有兩項以上情節的,從嚴適用緩刑。
3.對于具有《意見》第二條第(六)項情節的,從嚴適用緩刑;且具有該條第(一)至(五)項情節之一的,原則上不適用緩刑;對于具有《意見》第(七)項情節的,原則上不適用緩刑。
兩高一部《關于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
“二、醉酒駕駛機動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一) 造成交通事故且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構成其他犯罪的;
(二) 血液酒精含量達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五) 有嚴重超員、超載或者超速駕駛,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使用偽造或者變造的機動車牌證等嚴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為的;
(六) 逃避公安機關依法檢查,或者拒絕、阻礙公安機關依法檢查尚未構成其他犯罪的;
(七) 曾因酒后駕駛機動車受過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追究的;
(一)對于醉酒駕駛機動車情節較輕,符合刑法第七十二條規定的被告人,可以宣告緩刑,但被告人曾因酒后駕駛機動車受過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追究的除外。
(二)醉酒駕駛機動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得適用緩刑:
1.發生交通事故,致他人受傷或較大財產損失,尚未構成其他犯罪的;
4.駕駛營運客車(公交車)、危險品運輸車、校車、單位員工接送車、中(重型)貨車、工程運輸車等機動車的;
6.逃避公安機關執法檢查,或者阻礙檢查但尚未構成其他犯罪的;
對于摩托車醉駕案件,可以根據案件具體情況適當放寬緩刑的適用條件。
醉酒駕駛機動車,具有下列從重情節的,不適用相對不起訴:
1.血液酒精含量達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2.造成交通事故且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或者造成他人輕傷或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3.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或在居民區、學校附近等人群密集的區域道路駕駛的;
4.駕駛載人營運機動車以及B級以上駕照方能駕駛的機動車的;
5.明知是安全裝置不全或者安全機件失靈的機動車而駕駛,明知是無牌證或者已經報廢的機動車而駕駛,有嚴重超員、超載或者超速駕駛、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使用偽造或者變造的機動車牌證等嚴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為的;
6.在公安機關依法檢查時,有逃跑、拒絕、阻礙公安機關依法檢查,讓人頂替等行為的;
7.曾因酒后駕駛機動車受過行政處罰或者追究刑事追究的;
8.在訴訟期間有隱瞞身份、不如是供述、拒不到案、酒后駕駛機動車、逃跑,不愿具結悔過等情形的;
9.造成惡劣影響,引發重大輿情等不宜作相對不起訴情形的;
4.有嚴重超員、超載或者超速駕駛,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使用偽造或者變造的機動車牌證等嚴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行為的;
7.逃避或者抗拒、阻礙公安機關依法檢查,尚未構成其他犯罪的;
4.有嚴重超員、超載或者超速駕駛,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使用偽造或者變造的機動車牌證等嚴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行為的;
7.逃避或者抗拒、阻礙公安機關依法檢查尚未構成其他犯罪的;
4.有嚴重超員、超載或者超速駕駛,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使用偽造或者變造的機動車牌證等嚴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行為的;
7.逃避或者抗拒、阻礙公安機關依法檢查尚未構成其他犯罪的;
參看:兩高一部《關于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
“二、醉酒駕駛機動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一) 造成交通事故且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構成其他犯罪的;
(二) 血液酒精含量達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五) 有嚴重超員、超載或者超速駕駛,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使用偽造或者變造的機動車牌證等嚴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為的;
(六) 逃避公安機關依法檢查,或者拒絕、阻礙公安機關依法檢查尚未構成其他犯罪的;
(七) 曾因酒后駕駛機動車受過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追究的;
醉酒駕駛機動車,具有下列情節之一的,犯罪嫌疑人雖然認罪認罰,但不適用緩刑、免罰和相對不起訴:
1.曾因犯罪被司法機關處理過的,或者曾因酒后駕駛機動車受過行政處罰的;
3.血液酒精含量達到15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4.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駕駛的,或者在人車流量較大的路段和時段駕駛的;
5.駕駛營運機動車、校車、中(重)型貨車、工程運輸等特種車或者危險品運輸車的;
6.無有效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機動車的,超出駕駛證核定的準駕車型范圍駕駛機動車的;
7.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標準或者已報廢的汽車而駕駛的,無機動車牌證或使用偽造、變造的機動車牌證的,嚴重超員、超載或者超速駕駛等嚴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
8.造成交通事故且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或者造成他人輕傷及以上后果的,或者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9.在被查處時有逃跑、抗拒檢查、讓人頂替等行為,情節嚴重的或者查獲后又故意當場飲酒的;
醉酒駕駛機動車,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提起公訴:
3.駕駛營運機動車、中型以上機動車、危險品運輸車或者嚴重超員、超載、超速駕駛的;
5.駕駛不符合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標準、已報廢的機動車、無牌證機動車、使用偽造、變造或其他車輛的機動車號牌證的;
8.曾因飲酒后駕駛機動車或醉酒駕駛機動車被處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