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辯護
拾取他人落在出租車上的物品構成何罪?
拾取他人落在出租車上的物品構成何罪?
【案情】
日前,王某在打車時,發(fā)現(xiàn)前一位顧客價值6000元的蘋果手機遺落在座位上,他趁司機沒注意,偷偷地把手機揣進了自己的口袋,第二天賣了3000元。
【分歧】
對于王某拾取他人手機并出售這種行為如何定性,主要有以下兩種觀點:
第一種觀點認為,手機是主人丟失的,王某只是撿到了這部手機,并沒有主動從乘客身上盜取的行為,所以此舉應該視為不當?shù)美?/p>
第二種觀點認為,王某此舉構成盜竊罪。
【管析】
筆者同意第二種觀點,理由如下: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guī)定,盜竊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盜竊公私財物數(shù)額較大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公私財物的行為。一般所說的“丟了的東西”在法律上有兩個不同概念,一個是“遺忘物”,也就是說,東西雖然丟了,但失主知道丟在哪里,所有權或占有權仍屬于失主;另一種是“遺失物”,就是失主丟失而又不知道丟在哪里的財物,事實上已經(jīng)失去了控制。
由于出租車公司對于乘客遺忘在車內的物品有相關的處理規(guī)定,本案中,不管手機是主人的“遺失物”還是“遺忘物”,這部手機都不是失去控制的財物,該手機的占有權將暫時從財物的主人轉移到出租車司機身上,王某沒告知司機,偷偷拿走手機,行為上就變成了秘密竊取。而且王某明知手機是他人遺落在出租車上的,不僅偷偷據(jù)為己有,甚至還在第二天就將手機賣掉,具有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主觀故意。
綜上所述,王某拾取他人手機并出售這種行為構成盜竊罪。
(作者:戴瑋蕾作者單位:江西省樂安縣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