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辯護
手拿砍刀入店搶劫因被報警而離開的性質
深圳刑事辯護律師,手拿砍刀入店搶劫因被報警而離開的性質
2013年4月19日晚九點多,被告人黃某攜帶一把砍刀,騎摩托車從家中出發,尋找搶劫對象。后來他發現某商店亮著燈,被告人黃某上前敲開小賣部的門,見被害人張某一人在店中,被告人黃某遂把張某推翻在地,用大砍刀架在張某的脖子上,威脅說如果不拿錢出來就讓張某腦袋搬家,被害人張某進行反抗,但反抗無效。恰好,張某妻子聽到奇怪響聲,從里屋門縫里看到此情此景,她趕忙用手機告訴了臨近的親友,同時報了警。被告人黃某聽到里屋還有人在報警,趕忙踹了張某一腳,拿起砍刀落荒而逃。之后,被告人黃某被派出所民警抓獲。
【意見分歧】
本案中,關于黃某搶劫的犯罪形態,有三種不同意見:第一種意見認為,黃某聽到里屋還有人在報警,拿起砍刀落荒而逃,自動有效地放棄自身能夠繼續搶劫的行為,屬于搶劫中止。第二種意見認為,黃某進入張某家中,用大砍刀架在張某的脖子上,且把張某推翻在地,踹了張某一腳,危害張人身安全,屬于搶劫既遂。第三種意見認為,黃某聽到里屋還有人在報警,因為害怕被警察抓獲受到懲罰,從而逃走,屬于因出現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停止行兇,是搶劫未遂。
【法官說法】
筆者贊同第三種意見,理由如下所述:
第一,兇手作案因出現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停止行兇,有可能出現兩種犯罪形態,即犯罪中止或犯罪未遂,這需要具體情況具體討論。下面分析因出現其他原因而停止行兇的犯罪形態。構成犯罪中止,必須具備三個條件:1、必須在犯罪過程中停止犯罪;2、必須自動地放棄犯罪或自動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3、必須徹底地停止犯罪或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的發生。那么,犯罪未遂必須具備三個特征:1、已經著手實行犯罪;2、犯罪未得逞;3、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原因。
第二,我國《刑法》第23條第1款規定:“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本案中,黃某在實施搶劫行為過程中,由于被搶劫對象反抗,且商店里屋家屬及時發現,馬上報了警,但根據社會一般觀念,這種情況對行為人足以產生強制性影響,黃某在此時實際上已經不能再繼續實施犯罪行為。因此,黃某放棄犯罪意圖是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致,其行為應當屬于犯罪未遂之形態。深圳法律顧問網
第三,黃某在實施搶劫行為的過程中,由于被害人的反抗以及其家屬在里屋發現,電話告知鄰近的親戚,并馬上報了警。這將會引來鄰近的親戚前來救援,民警也會趕來,盡管救援人員暫時沒有過來,但根據社會一般觀念,這種情形對一般人足以產生強制性影響,從而使其認識到實際上已不可能繼續實施犯罪。因此,即使黃某自己是因擔心被當場抓獲才主動放棄犯罪意圖的,但依據主客觀相統一原則,在同時考慮主觀說與客觀說的基礎上,黃某的行為應被認定為搶劫未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