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債務
小區內停車被盜,物業公司是否擔責?
【案件回顧】
2021年10月的某天晚上,劉某將自家轎車停放在小區車位上,第二天一早下樓發現其車窗被砸,車內物品、現金被盜。劉某隨即報案,但事發地附近的監控攝像頭存在故障,給案件偵破帶來了一定的難度。劉某認為自己已繳納了物業費,財物被盜發生在物業服務合同的履行期限內,事發時,附近的監控攝像頭存在故障,物業公司存在一定的責任,應對修復車窗的損失2500元以及車內物品、現金合計16000元承擔賠償責任,可物業公司認為事出偶然,自身也盡到了日常安保的責任,因此拒絕賠償,雙方多次協商未果后,劉某將其訴至法院。
經法院審理查明,物業公司與小區業委會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業主按照建筑面積向物業公司繳納物業服務費用。物業公司有義務做好公共安全防范,維護公共秩序,道路通行暢通,車輛停放有序,保障現有攝像頭監測無故障。 劉某已履行了繳納物業費的義務。車窗被損及車內財物被盜發生在物業服務合同履行期間。物業公司抗辯其已盡到安保義務,并提交保安交接班記錄、保安巡更記錄等證據佐證,關于事故發生時,附近監控處于癱瘓狀態的原因在于物業處于交接期,尚無機會核查各部件運行是否正常。
黃驊法院認為,案涉物業服務合同系各方真實意思表示,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同合法有效,對雙方均具有法律約束力。劉某依照合同約定交納了物業費,物業公司亦應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相關秩序的管理維護義務。本案中,物業公司未能依約保障小區攝像頭監測無故障,導致劉某財產被盜或損壞后無法得到及時賠償存有一定的過錯,對于劉某的損失應承擔相應賠償責任。根據物業公司的過錯程度,法院酌定物業公司對劉某的損失承擔20%的賠償責任。在劉某的損失中,車內物品及現金尚處于刑事偵查階段,且劉某未提交其他相關證據予以證明實際金額,故該部分損失待公安機關偵破案件后,劉某可另行起訴。關于車窗修復費用,因有公安卷宗筆錄及相關發票予以佐證,法院認定劉某的損失為2500元。故本案物業公司就劉某的損失承擔500元的賠償責任。
【法官說法】
本案中,業主依據物業服務合同起訴物業公司承擔賠償責任,本質上系業主主張物業公司承擔違約責任。法院根據合同中約定的權利義務,恰當分析雙方之間合同履行的基礎上,確認物業公司存在的過錯程度,并依據該過錯酌定物業公司應承擔的違約責任;另一方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規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承擔補充責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在物業公司未盡到相應的安全保障義務時,業主亦可選擇向其主張侵權責任。損害若系第三人行為造成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作為物業服務管理者的物業公司尚應承擔一定的補充責任,但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作者:寧元元 作者單位:河北省黃驊法院)
下一條:員工因私被同事故意傷害,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
[向上]